防范非法證券期貨宣傳月——選擇合法機構,遠離非法主體,堅持理性投資,謹防上當受騙
為警示非法證券期貨活動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切實引導投資者理性投資,協(xié)助國家有關部門打擊非法證券期貨活動宣傳,水云蹤于2022年5月開展以“選擇合法機構,遠離非法主體,堅持理性投資,謹防上當受騙”為主題的防范非法證券期貨宣傳月活動。
【案情簡介】 李某等8人在明知其開立的融鑫匯公司不具有經營證券業(yè)務資質的情況下,以贏利為目的,開展場外配資業(yè)務,這8名被告人分別為公司股東、總經理、副總經理、招商部主管、風控部主管等。被告人事先聯(lián)系好金主提供配資資金及真實證券賬戶使用權,通過代理商進行客戶開發(fā)??蛻敉ㄟ^融鑫匯公司提供的第三方交易終端軟件“撮合網”、“撮合 寶”APP、微信公眾號等互聯(lián)網平臺(統(tǒng)稱“撮合網”平臺) 開立證券子賬戶,交納保證金,獲得3至8倍融資,并在上述平臺進行證券交易委托、查詢證券交易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清算,客戶交易委托等通過上述平臺系統(tǒng)后臺自動對應到金主提供的真實證券賬戶,并由真實證券賬戶向證券公司委托實現(xiàn)證券交易。融鑫匯公司以管理費和服務費等名義收取客戶配資利息和交易手續(xù)費,經營期間,共開立子賬戶1.7萬余戶,成交金額288億余元,獲取管理費、延期費用、用戶服務費、出金手續(xù)費等收入共計3.5億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等8人違反國家規(guī)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業(yè)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等8人有期徒刑10年至緩刑3年不等的刑罰,并處以400萬至10萬不等的罰金,追繳違法所得,沒收作案工具。 目前,不存在合法的場外配資機構。請投資者遠離宣稱提供場外配資服務的機構或個人,避免財產遭受損失。 假借私募基金登記備案非法集資 法定代表人被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案情簡介】
A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簡稱“A公司”)于2014年5月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yè)協(xié)會(以下簡稱“協(xié)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呂某系A公司實際控制人并登記為法定代表人。2011年8月至2015年期間,呂某通過A公司員工、 B 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 投資公司”)以及C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 保險公司”)相關業(yè)務人員, 借助電話推銷、街頭招攬、散發(fā)宣傳資料等方式,以投資A公司發(fā)行的“投資基金”、“信托產品”的名義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募集資金,向投資者承諾定期還本付息。投資者與A公司簽訂合伙協(xié)議進行投資,產品期限從半年、一年到三年不等,合伙協(xié)議中約定12%、13%和13.5%三個不同檔次的固定年化收益率。通過上述方式,呂某共計向327名投資者吸收資金9億余元,主要投向A公司的關聯(lián)企業(yè)。由于后續(xù)相關產品到期未能按時兌付,投資者陸續(xù)向公安機關報案。2016年2月,檢察機關以呂某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截至法院審判階段,呂某仍有8億余元投資款未能退還投資者。 最終,法院認定呂某實際系假借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的合法形式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判定呂某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數(shù)額巨大,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40萬元,責令退賠投資者損失。 在此提醒廣大投資者,請選擇合法正規(guī)金融機構進行投資交易,提高警惕、抵制誘惑。 一旦發(fā)現(xiàn)自己受到此類非法證券期貨活動侵害,請及時向當?shù)厝嗣裾e報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